环评审批报告有效期五年。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扩展资料
201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的落实,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管理的效能大幅提升;拉动有效投资,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说,除跨省、跨流域建设项目,部分新建规模化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绝大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都下放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最大限度减少环评审批,大幅减少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数量,将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2018年上半年,全国备案项目环评412864个,占全国项目环评总数的八成。也就是说,80%的项目环评无需审批。
崔书红表示,对需环评而没有经过环评就开工的“未批先建”行为,法律处罚和对相关人员处分是相当严厉的。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意见》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不分违法合法的‘一刀切’行为。任何一起这种行为,影响都是极其恶劣的。对个别地方出现的问题,要坚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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