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排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食(饮料)、餐具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树木、电线杆和其他室外设施上油漆、描绘、张贴。宣传文章;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四)不要占用绿地,不要随意摘花、水果或踩踏。践踏草坪,破坏绿色设施;
(五)对农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垃圾倾倒在指定的地方。垃圾或其他废物;
(六)不按照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牲畜,饲养宠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健康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七)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干草和垃圾。禁止在禁区内露天烧烤垃圾和其他产生烟气污染的物品;
(九)不得在指定区域外烧鬼纸、扔祭品;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