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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职能部门负责。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 开办旅孙举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 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 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神咐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慎瞎祥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

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 宽搏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禅棚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

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