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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实虚嫌猜物安置。如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置换;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其他的搬迁奖励;(2)货币补偿。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者中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2、法律依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差型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二、棚户区改造流程棚户区改造流程如下:1、计划的编制和审核;2、征询意见、办理手续;3、暂停办理,调查登记;4、征询方案,预签协议;5、决定征收或补偿;6、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