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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的使用安全

液氯气瓶的使用安全

6.1.1 液氯用户应持公安部门的准购证或购买凭证,液氯生产厂方可为其供氯。生产厂应建立用户档案。

6.1.2 使用液氯的单位不应任意将液氯自行转让他人使用。

6.1.3 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6.1.4 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应保留2 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 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6.1.5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6.1.6 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

6.1.7 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6.1.8连接气瓶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金属软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6.1.9 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1.10 开启气瓶应使用专用扳手。

6.1.11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6.1.13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关闭瓶阀,并将连接耐缓管线残存氯气回收处理干净。

6.1.14 使用昌乱模液氯气瓶处应有遮阳棚,气瓶不应露天曝晒。

6.1.15 空瓶返陪御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6.1.16 液氯气瓶长期不用,因瓶阀腐蚀而形成“死瓶”时,用户应与供应厂家取得联系,并由供应厂家安全处置。

液氯汽车罐车和液氯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

6.2.1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6.2.2 液氯用户不应将单车式汽车罐车作为贮罐和气化罐使用。

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

6.3.1 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

6.3.2 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氯气安全规程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