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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此举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人大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此举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人大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此举具有哪些积极意义?其实这个提案也算不错,发动基层力量对付拐卖;为什么是基层力量而不是全部;这里说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也就是说基层工作人员;对于普通老百姓,只要你不阻挠,不包庇,我就不管;但实际上怎么算包庇很难界定;但这个提案有些片面;真想玩狠的,除了罚干部,更要奖群众,要这么做:提供直接证据奖5万,提供相关证据奖1万,核实就给;保护举报人隐私,备差只是大力宣传有人因为这个获奖,但不宣传是谁;举报人信息列为保密,透露者,不管内部人还是外人,不是渎职,直接泄密或者干扰司法;奖励经费可以来自于罚金,也可以企业赞助,新闻报道里“XX企业助力打击拐卖儿童妇女”。

人大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此举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不然,群众没好处,不会主动出面;毕竟拐卖妇女儿童地方社会风气一般比较扭曲;大家未必会排斥买媳妇的人;但是一定会排斥举报的人当伸张正义存在成本时,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才是正道;其实可以扩大到全民而不是公职人员。当然,非公职处罚轻一些,取消前后五年评奖评优,各种荣誉称号就兄祥行了。另外,需要确实证明存在知情不报。这可以故意评奖评优参赛选手或落选选手之间相互举报就好了。

人大代表建议对拐卖妇女知情不报者追责,此举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当然对普通人应该有个期限,就是至少知情半年以上不报的才处罚。给大家一个良心发现的机会。如果半年都没发现,那就没良心了,取消荣誉称号也是理所应当。希望能落到实处。但其实现在对于拐卖案件最重要的是怎么善后。拐卖羡滚搏案件的发生只会越来越少,这其实是和社会工业化息息相关的。工业化社会,不会有人花费大量人力来防止被拐卖人逃跑,也没有足够的空间来囚禁控制被拐人员,也没有足够严密的人际网络来隔离被拐人员与外界的联络。但是在过去几十年被拐卖人口的善后要怎么做?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