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留置取代"两规"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山铅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衫燃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这和物权法和警察法中的“留置”有着本质区别。其前身是“双规”、“双指”(1997年行政监察法中的概念)。而“双规”也就是题目中提到的“两规”,指的是中共纪检机关责令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项调查手段。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委不是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和刑事诉讼法不同。国家监委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以前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或唯虚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较为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题目中提到的的留置。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等也会做出相应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留置取代“两规”结束了“两规”23年的历史,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对接,标志着反腐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走向规范化与法治化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