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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什么手续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的手续如下: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什么手续

1、销毁秘密载体,必须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

2、销毁时要确保秘密载体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磁介质消掘做、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彻底销毁,必要时采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进行;

3、销毁秘密载体时,应当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4、秘密载体必须送保密工作部指定的单位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拿衡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散卜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