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则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均为汪枝喊五年。
第一届全国人大于1954年召开,现任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8年3月就职。目前,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3月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权力
1、 出困野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搭基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 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 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 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八十五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另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同时,全国人大还拥有对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因此,在中国的宪法框架中,各级国家机关最终都应向全国人大负责,不存在行政、立法、监察、司法、检察机关制衡全国人大的情形。
立法权和决定权
依据《宪法》等法律,任何法律都需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才形成法律效力。全国人大有权颁布和修改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一般法律。
同时,全国人大具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限。根据宪法的规定,修宪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的通过。
在实践中,全国人大会议所表决的重大法案一般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后由常委会或有关部门提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