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利益输送是证券市场上的一种不公平现象。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相互之间的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假重组之名帮助限售解禁股高位套现等,不一而足。这些不公平与利益输送的行为,无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阻碍着市场的正常发展,应该坚决杜绝!
“利益输送”是Johnson, La Porta,Lopez de Silanes 和Shleifer (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行为,企业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和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
我国法律对“利益输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利益输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而且大多是从经济、金融领域对其进行研究的。
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Tunneling)又称隧道挖掘,是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利益输送常御销见的手段
1、绑标,以不公正的技术标,榜定特定厂商才有投标资格。
2、围标。
3、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将公有财产贩售/出租给私人或财团,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这好轿种利益输送是合乎道德的。
例如政府免费提供土地甚至补贴给铁道公司,因为铁道公司几乎有高额亏本,但是铁道可以大幅减少社会成本及政府支出;在台湾,官员将其称为肥肉配瘦肉(为了让公司做对社会有利的亏本生意,镇袜游给他一些好赚的生意补偿),而高雄捷运的亏损就是政府给予利益过少的例子。
4、指定厂商议价。
5、先低价抢标,后再追加预算。
6、收买评审委员。
7、透漏底标给投标厂商。
8、使用基金会转移资产。
9、将艺术性的设计图或表演指定给自己人承接,但价格过高或成品缺乏艺术价值;这是因为艺术有难以估价比较、不能以传统方式竞标的特性,相关法令会特别宽松,这可以合法将大笔公帑(而非合理报酬)送给自己人。
10、政府持有的基金在进出股市交易前,先行泄漏交易相关资讯,也就是报明牌,供他人短线炒作。
11、有些法律会阻挡特定人物的不当利益而产生公共利益,民代因为自身因素而阻挡这种法案也是利益输送,例如自家开工厂的立委阻挡更严格的排放及噪音法案,吸烟立委阻挡扩大禁烟范围的法案,仍算是广义的贪污。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