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广州市公安局官网或者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预约时按页面指引选择“出生登记”事项,预约后再向入户地公安机关申办出生登记入户。在一个自然月内,如果取消预约连续达3次,则该月份内不再提供预约服务。 一、办理条件: 1、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我市。2、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原是本市户口,因父母双亡等特殊原因未登记入户的未成年小孩,准予随本市户口的非直系亲属监护人登记入户;属已成年的,准予其在父(母)亲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入户。3、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原是本市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台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在出国、出境定居前在国内出生且尚未办理入户的未成年小孩,准予随本市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入户。4、本市区内福利机构接收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可入户福利机构集体户口。5、在福利院受助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无法核实户籍信息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入户福利机构集体户口。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登记入户;父母亲双方为现祥蔽役军人的,可随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二、办理材料 1、新生儿出生证 2、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4、其他证明材料: (1)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2)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市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的,需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保则卖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再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3)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4)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5)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6)属父母在国外所生的孙宴逗小孩,还需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属父母在港澳台地区所生的小孩,还需提供孩子在境外身份证件及通行证,经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入户的核查结果后,办理登记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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