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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申请冲红的专用发票,对于购买方已经抵扣认证的蓝字发票,需要收回吗?

销售方申请冲红的专用发票,对于购买方已经抵扣认证的蓝字发票,需要收回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皮衡游增拦李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燃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经将专票用于申报抵扣,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如果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是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也无需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