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
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没指键规律、人们曰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
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
“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
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枯巧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扩展资料: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
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逗毁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