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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的意义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选举法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全国人大也好,地方各级人大也好,如何组织起来,基础就是经过民主选举。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法确定了这样一套程序和规则。

1953年,在全国人大成立之前,我们国家就已经制定了选举法,先有选举法后有全国人碧悔行民代表大会和宪法。

选举法的意义

因此,选举法也是一部老资格的法律,非常重要。1979年作过一次修订,成为一部新的选举法,通常称之为“1979年选举法”,现在用的文本实际上就是1979年的文本,之后又做过若干次修改,1982、1986、1995、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完善。

应该说,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在这样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发展的。

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平等的原则。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原则,凸现了平等的原则。现在草案对平等原则体现得更充分,有三个方面的平等:

一是人人平等,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二是地区平等,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是由31个行政区划单位构成的,那么这31个地区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中有一个基本的名额数,这体现了一种平等,可以称之为地区平等。

三是民族平等,民族平前配等这条原则,我们国家从1953年选举法甚至之前的《共同纲领》就明确提出来了,各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水平,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即使是人口再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一名代表。对悔哗于这样的平等原则,我是非常赞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