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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配正饥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清旅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培返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