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书记和省长有任期,5年一换。
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每个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开始设立省长,每届任期4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建立“革命委员会”,废此职。1979年恢复设立省长,每届任期5年。
扩展资料:
省长是省政府的第一位领导人,是态旅腔该省的第二领导人。省第三领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的第一领导帆衫人为省委书记。省长都是该省中国镇仿共产党省的委员会副书记。行政级别为正部级干部。 正部级干部广泛称呼省部级正职。
省长的主要职责为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省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