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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客户权益须知中应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客户权益须知中应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面对大众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银行理财产品以满足客户投资需求,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客户管理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供灵活便利的选择,成为社会投资和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从3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搭则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理财产品销售强调“风险匹配原则”,主要基于两方面考巧桐虑: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据此,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根据《办法》,销售理财产品时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要根据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这些因素出现变化时银行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对于商业银行,银监会要求理财产品开发设计要体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孝枝坦措施和应急预案(“风险可控”),必须清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须在产品销售之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在产品存续期间和终结之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同时,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 更多理财信息请关注公共微信号:财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