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役法》哗绝的规定,公民必须依法执行现役。从现役部队退休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合格公民必须在规定的年龄内进行预备役。现役和预备役都是公民的强制性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是指已经被批准参军的公民违反服兵役法律和法规,拒绝服役并逃避军队。这是严重情况下的行为。违反兵役法律法规是指违反我国的《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和其他军事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乱耐姿,抵制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位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光荣的义务亩昌。依法服兵的公民,对于确保替换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士兵,加强国家武装力量的建设以及为战时动员奠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担心苦难和其他原因,一些符合兵役要求的年轻人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拒绝或逃避兵役。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我国《国防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兵役机构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并确保士兵的素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预备役,协助军事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服兵役不仅是个人公民的事。各级机关单位有义务配合完成征兵任务。我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军事服务机构的安排报名参加兵役。已经登记入伍并通过初步检查的人称为应征公民。我国实行的兵役制度是强制性的兵役制度。兵役登记必须每年完成,以准备年度征兵工作。一旦被选为光荣的士兵,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完成其服役年限。
自愿参军后,新兵不能忍受严格的管理约束或严格的军事训练,由于各种原因要求现役提前退役。如果他们在受到批评和教育后仍不改正,就违反了军队的纪律条例,给予除名制裁。为实施应征入伍者的除名制裁,其所属单位应提出书面制裁建议,该建议应由该单位职能部门在团级或以上的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并由总干事核实后进行 ,应报军事级或以上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