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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6条第二款详细

刑法236条第二款详细

法律分析:2款的内容不属于上述假定的任何一个,而是综合了其次和再次的内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理论的通说和过去的司法解释是将奸淫幼女罪作为独立的罪名来理解的。从表述看,作为独立的罪名自然是没有道理的,这一点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和司法解释关于罪名的修正(关于奸淫幼女的罪名以及修正,请参见含猛《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关谈仔桥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戚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