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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拆信举的代表组成。一、少数民族自治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2、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3、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4、宁夏回族彝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二、少数民族地区区域“间隙性”问题(一)区域间隙密度较大(二)区域间隙空间填补能力欠缺三、少数民族自治权包括:1、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3、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4、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行春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5、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公安部队: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档御耐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