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西彝族的婚姻与家庭水西彝族又称“乌蛮”、“罗罗”、“罗落”、“落落”、“倮罗”、“倮倮”、“卢鹿”等。罗罗社会的婚姻到了元、明时期还残留母系继承制下的群婚制,同时又流行转房制度。这一事实被李京详细的记录在其《云南志略》中:“夫妇之礼,昼不相见,夜同寝。子生十岁,不得见其父。妻妾不相妒忌。……嫁娶尚舅家,无可匹者,方许别娶……凡娶妇必先与大奚婆(男巫)通,次则诸房昆弟皆舞之,谓之和睦;后方与其夫成婚。昆弟有一人不如此者,则为不义,反相为恶。正妻曰‘耐德’,非耐德所生,不得继父之位。若耐德无子,或有子未及娶而死者,则为之娶妻,诸人皆得乱,有所生,则为已死之男女。酋长无继嗣,则立妻女为酋长,妇女无女侍,惟男子十数奉左右,皆私之。”以上文字说明,当时罗罗社会的婚姻关系相当的自由与混乱;宗教的势力与活动深刻的对罗罗社会的婚姻产生影响,这从大奚婆(男巫)享有对新婚带山妇女的初夜权即可看出;同时交织着群婚制与转房制,兄弟可以依次对新婚妇女行夫妇之礼,则说明时下流行的是转房制。无独有偶,马可波罗在行经建昌至金沙江一线的罗罗聚居区时,也将此种情况记录在其《马可波罗行记》 中。现引用如下:“设有一外人或任何人奸其妻女、其姊妹或其家之其他妇女者,居民不以为耻,反视与外人奸宿后之妇女为可贵。以为如是其神道偶像将必降福,所以居民情愿听其妇女与外人交。”此外,罗罗不仅尊重、善待、欢迎他人至自家与家中女子行夫妇之礼,而且尚有规矩可循。《马可波罗行记》 中记载道:“设其见一外人觅求顿止之所,皆愿延之来家,家主人命其家人善为款待,完全随客意所欲;嘱毕即离家而去,没配远避至其田野,待客去始归。客居其家有时亘三四日,与其妻女姊妹或其所爱之妇交;客未去时,悬其帽或其他可见之标识于门,俾家主人知客在室未去。家主人见此标识,即不敢入家。此种风俗全州流行。”以上资料,进一步证实了,在罗罗人社会的婚姻中,母系继承制下的群婚制,枯行指在元、明时期还相当的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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