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Ⅱ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链裂者劳动。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棚薯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源喊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法律依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7-07批准1998-01-01实施
第三条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
Ⅰ ≤15
Ⅱ>15~20
Ⅲ>20~25
Ⅳ>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