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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规定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具体改造政策如下: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歼袭基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5、国家对棚户区规定的其他政策。

棚户区改造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禅运、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氏谨点的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