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到报案有自称下眩之睦替补的不和上眩之尔二,在互联网中冒充报警人员的身份,诽谤韩某某,经调查,网名上眩之睦和下眩之贰是同一个人真实姓名是朱某某与韩某毫无关系。并且表示他自己也不认识韩某某。依据相缓扰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网络的方式造谣的,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就有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扰山旦事罪等的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唯辩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公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