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锋销睁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银岁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斗态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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