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家奇,因涉嫌绑架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11持枪劫持人质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屠家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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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家奇,因涉嫌绑架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11持枪劫持人质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屠家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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