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四川省防震救灾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川府发〔1995〕86号)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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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四川省防震救灾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川府发〔1995〕86号)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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