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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是一种特殊的送达形式,还有在其他的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时才可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桐悉不明的情况,或者是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此时只要经过六十日就视为送达,并且需要在案卷中进行记载。【法律分析】1、法院送达文书具有局咐乎多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等,其中最为特殊的是公告送达,只有在很少数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2、公告送达规定在《中华简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中,适用于以下的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或者(2)通过其他的方式,比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送达的,只有以上两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只要是其他方式能够送达的,都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2、适用公告送达的,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进行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进行公告,还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方式有很多,以便利的为首选。3、在期限上,公告满六十日即视为文书已经送达。4、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必须在案卷中详细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经过,以便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