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档哪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各级人大代表;
3、各级红十字会银颤工作人员。
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锋蠢败或者死亡的,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
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