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国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由此推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第270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1999年9月18日发布,自1999年9月18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文件内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指颤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1、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巧猛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唯宽败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4、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5、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6、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7、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