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2、国家规定的第四正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厅携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举伏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2、国家规定的第四正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厅携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举伏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国家规定的第四正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厅携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举伏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厅携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举伏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厅携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举伏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厅携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举伏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