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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办理条件
1.就业人员办理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2.失业人员办理条件:(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城镇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3)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3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人员;(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基友人员;(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城镇常住地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7)其他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常住证);
2.2寸免冠照片2张;3
.填写《个人就业登记表》或《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4.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办理程序
1.就业登记的办理:(1)就业人员个人到社区登记。(2)社区收集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资料(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就业人员填写《个人就业登记表》.(3)街道(乡镇)对社区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造册。(4)社区将就业人员就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5)就业人员到社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登记的办理:(1)失业人员个人到社区进行登记(2)社区收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资料。(3)街道(乡镇)对社区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4)社区将失业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49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将《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中第五碰锋郑条第(八)款规定的发放对象,即“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扩大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转为失业的人员”。由本人持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在当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到常住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二)将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在校高校毕业生纳入《登记证》发放对象。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在校高校毕业生,持所在高校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创业所在区、县(市)就业部门申领《登记证》。
(三)其他发放对象仍按《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规定执行。
二、有关《登记证》发放与换发时间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市停止发放《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登记证》。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或《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暂不换发《登记证》,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或失业保险待遇陆续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换发《登记证》。
(三)其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黑龙江省就笑颂业失业登记证》(含《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在201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前陆续换发《登记证》。
三、有关《登记证》发放、换发手续和程序
(一)新发证的手续和程序
1.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新发证的手续和程序,仍按照《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规定进行办理。
2.受理失业登记和办理《登记证》的工作时限为: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上报工作;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区、县(市)就业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发《登记证》工作。
(二)换发证手续和程序
1.失业人员持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换发证。
2.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相关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汇总填报《换发证人员名册表》,与有关证件一同报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3.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换发证人员名册表》及有关证件报送到区、县(市)就业部门审核。
4.
区、县(市)就业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者,采用微机打印核发《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个人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将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登记证》经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四、有关《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区、县(市)就业部门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应当在《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三)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四)由于《登记证》全国通用,本市持《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户籍迁出本市未移居境外的,只做记载,不予注销;移居境外的,予以注销。
(五)《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有《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年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员的《登记证》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年审。不办理年审的,跨年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六)《登记证》实行后,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各区、县(市)及基层平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新发、换发《登记证》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做好换发《登记证》的时间安排,使符合新发、换发证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登记证》,做到应发尽发、应换尽换。并本着急用先发的原则,优先为急需者换发和发放。
(三)各区、县(市)及基层平台在办理发放、换发《登记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受理办结时限,及时办理相关审核发证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结时限办理,影响发放《登记证》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四)《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市局将按实际需要下发到各区、县(市)。《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五)《登记证》发放信息利用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查验。各区、县(市)及基层平台要认真做好登记信息数据的上报和更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同时,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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