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73 条引发广泛争议的内容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言下之意是:“在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时,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这些情形和是否通知家属毫无因果关系。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人,被国家执法机关控制并监视居住,是很正常、很正当的事情,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什么不能大大方方的告之全社会?为什么不能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如果某人被国家空竖好机关监视居住,而其家人、亲友和社会都不知其去向,去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受理,这不也是在制造恐怖吗?这不也是一种恐怖活动、恐怖行为吗? “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能够成为不通知其家属的理由吗?显然不能,因为除了直接通知家属之外,还可以间接通知,例如公示。法院在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直接递送传票时,采用的办法就是“公示送达”。 执法机关“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并不等于其家属不在寻找亲人、不在为亲人担忧,并不等于不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怖情绪,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因此,应该在刑侦法里明确规定:“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时,执法机关(或检察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公示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和被监视居住的起始时间和原因。”以使政府的正当执法行为区别于黑社会团伙或其他犯罪分子的暗杀或绑架等恐怖行为。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为什么“可能有碍侦查”?是怕走漏风声?但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斗铅真的是犯罪份子,他突然失踪了,失去联系了,他的纤悔同伙难道不首先就会想到是自己团伙的罪行已经暴露了、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已经开始动手实施调查或抓捕了?难道他们会天真地认为是该同伙在和自己玩游戏躲起来了?会侥幸地认为仅仅是该同伙的手机电池没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