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闹坦让、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信配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1. 开立支液局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1. 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 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 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