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我是07年9月与外服公司的劳动合同派遣至一家合资公司工作,起先是签了一年,在08年9月又签了两年即为10年9月合同到期。在10年8月28日我才收到外服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8月28日之前也未收到过任何书面及电话通知。那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获得几个月的补偿金,补偿金是算基本工资还是连补贴费用一起算在内?
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任二快想了计山绝烈小宣》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其错纪征见跳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08年以前没有解期继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非是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