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火车逃票的,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高汪续费。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戚拿仔,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敏销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儿童票、学生票、残疾军人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按照全价票价补收票价差额。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