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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拦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闷裂,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棚伏,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运念搜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旁历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链罩携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