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有身份证。军人的主要证件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毕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上证件式样见附件),以及军校《学员证》。主要有以下三类:1、士官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的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封面落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换发启用2016式《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高度重视证件换发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筹划组织,严格按照规定办理。2、军官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的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封面落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我军实行五五军衔制期间称为"军官身份证"。封面落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3、文职人员证是配发给按有关法规聘用到军队编制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的本芯式证件,封皮颜色为暗红色,2014年1月1日经中央军委批准开始使用,2016年7月1日换发2016式《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法律依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手友源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告饥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第九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第十二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中,应当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审查不严,致使登记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利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故意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虚假信息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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