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即是丁屋,在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1972年,港英政府推出丁屋政策,正式名称为小型屋宇(Small House)政策,规定:18周岁及以上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男丁”),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在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的丁屋,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英尺(约65平方米),总高度不超过27英尺(约8.23米),无需向政府补充地价。
扩展资料:
丁权值钱,恰恰在于香港土地官有,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之外的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购置的屋宇,本质上都要向香港唯一的地主即官府交付地价。
可见,港英政府在新界原居民与其他香港市民之间制造了一个土地使用资格上的势差,这个势差是丁屋的价值来源。在这个意义上,丁权是港英政府对新界乡民的一种让利。丁权的饥明市价足以说明一切。
之所以做出让利,是因为当乎盯时的港英政府要在新界开发新市镇,在收储土地上需要新界乡民的支持。但是,有人攻击丁权为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的特权,那是不对的,丁权是权利,之所以看起来像特权,乃是因为其他香港市民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利。
由于大部分“男丁”没有丁屋地,难以建丁屋自住;拥有丁屋地的原居民转让给开发商或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丁屋,成了一门生意。后者向前者购买丁权,再向政府补地价就可以买卖了,利润能达到100%以上,这与内地城中村造就亿万富翁是一个道理。
参考资料:凤凰网-丁屋:香港特色岁肢和的宅基地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