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派拦脊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尘渗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衡衡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