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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违法钓鱼,逃跑摔伤索赔27万,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钓友违法钓鱼,逃跑摔伤索赔27万,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该事件发生于益阳市资阳区某禁钓区域,涂某和钟某在该区域钓鱼准备离开时,发现水库管理巡逻船已行驶至岸边。由于担心被处罚,两人准备逃离现场。但在逃走过程激脊中,涂某不慎跌入路边坑中。钟某向巡逻人员求助,工作人员帮其将明仔渗涂某从坑里扶上来后,钟某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鉴定,涂某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前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54万元。

涂某事后将水库管理处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水库管理处赔偿自己各类费用,共计27.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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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作人员对涂某是否有侵权行为及水库管理处是否应在此事件中承担相应责任。经调查,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夜间巡逻并劝离垂钓者,是履行自身管理职责的表现,应予以肯定和支持,水库工作人员在备案中并未实施违法行为。

同时,民事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时,民事主体的不合法行为造成自身权益损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涂某钓鱼区域为禁钓区域,其在发现工作人员巡逻后逃离现场的做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涂某应充分预见其行为危险性并自觉规避,因其行为方式不当,让自己陷入危险状况中,责任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在涂某受伤之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合理救助,已经起到了救助义务。

经综合审理,法院认为水库管理处在此案件中对涂某不构成侵权行为,在此案件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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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给大家都提了一个醒,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没有错,但如所受伤害是在不法行为过程中受到的,法律并不会保护其权益。因此,只有遵规守法生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