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也不知道我就复制了一下其他的。美国大选中的选举人团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自1788年第一次实行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选举人团制度规定,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局缓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友缺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相差较多,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多而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表决后被指定为总统的。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因此必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近年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解读美国大选纷争 2000年11月27日 10:41:39 因为美国大选迟迟没有结果,不少人于是抱怨美国的大选机制,说它不够民主,所以要改革。不过,读者如果多了解一点,知道当初这个选举机制为什么这么设计,恐怕就会两害取其轻,不赞成轻易改动这个制度了。毕竟,这个和平的竞技场,两百多年来都一直行之有效。既然没有大的毛病,就不值得改。 一、美国大选中的所谓“弊端” 美国的大选不是一人一票的“直选”,而是一人一票的“间接选举”。先是一人一票在他们所在的州投票,然后再由各州的选举人(elector),根据该州一人桐告模一票的投票结果,投票选出总统。 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共538张选举人票。它是这样构成的:美国50个州,不论人口多少,每个州都有2票“保底”;首都华盛顿特区不是州,但也有三票;这样加起来总共103张票;这些“保底”的票加起来占了总数的两成。剩下436张票,则按每州的人口分配,大约每60万人便有一张选举人票。 在这个间接选举制度下,人口越多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也越多。现在美国人口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亚州,超过三千三百万人,占了美国人口的十分之一以上,所以可以获得52选举人票,加上“保底”的2张,那么加州的选举人票就是54张。至于人口最少的阿拉斯加州,它只有60多万人,所以总共只有3张选票。 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选举人只是投票机器,只是传声筒,他们必须按照该州选民的投票结果来投票。除了缅因州外,只要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内占简单多数,那么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就都归他所有。所以,在点票过程中,哪个候选人率先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就能够登上总统的宝座。 如此说来,美国总统大选机制的“不民主”之处有两点,一是各州不管人口多寡,都能够获得2张“保底”票;二是候选人在州内“赢者通吃”全部选举人票,而不是按照投票结果的比例分摊选举人票。 二、宪法愿意是要体现各州的平等 对这种批评,我们必须从美国基本的立国思想来理解。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两百年前制定联邦体制的立国者,设计这一套制度,目的就是体现每个州的平等地位,使每个州在选举总统和修改宪法等重大问题上,都具有基本的发言权。 “美国分成50个州”的说法,容易令人误会,以为先有了大美国,然后才分成各个小州。正相反,美国是由各个“小”州自愿加入而结成一个“大” 联邦的。要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成员之一,必须经过申请(petition)才有可能获得批准。例如,夏威夷就是在1959年申请成功的。 不难设想,如果完全按照“一人一票”来选举总统,那么人口密集的加州和纽约市,就能盖过美国很多地大人稀的州,成为候选人集中争夺的地区,而其他人数少的州,就变得无足轻重,它们的利益就会被严重忽略。所以,“保底”的选举人票制度,以及每州只得两名代表的参议院,都是联邦制度的设计者为了体现各成员的地位而制定的。 三、代表性是难以追求的 人们指责美国选举制度不民主的另一个理由,是候选人在州内“赢者通吃”全部选举人票的做法。这个做法有两个目的。第一,是要“简单干脆”地向联邦表达本州大多数人的意愿。其实,民主投票只是一场游戏,投票机制就是游戏规则,选举最大的目的就是决出胜负,而不是追求代表性,这是因为,代表性是难以追求的。 要知道,对于特殊的利益团体——例如政党、工会、商会等来说,设计投票的过程,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只要将候选的方案、问卷的次序、参与人的组别等等技术细节巧妙地设计,要利用选票投票过程达到小团体的利益是不难做到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K. Arrow)曾经给出了“难能定理”的证明,这个定理是每一篇提到民主缺陷的文章都必定会引用的。长话短说,他的基本意思是,假如某甲对政策的选择顺序是苹果、香蕉、西瓜,而某乙的顺序是西瓜、香蕉、苹果,那么只要安排不同的投票顺序,就可以得到自相矛盾的投票结果。“难能定理”的主要结论,就是社会未必一定能够将市民的意向以优劣的顺序排列出来。游戏规则的明确稳定,比游戏规则的能否真实反映竞赛者的水平高低更重要。很多迷信选举代表性的人,没有认清这一点。 对于反对州内“赢者通吃”的意见,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反问:如果州内“赢者通吃”不合理,那么联邦内的“赢者通吃”就合理吗?换言之,美国总统的四年任期,是否应该由候选人得票的比例,分摊执政的时间,才算“公平”,才算尊重民意,才算有代表性呢?再不然,是不是要划分外交、军事、民生等领域,分别投票,分别执政,才算具有代表性呢?当然不是。一些“民主”国家,喜欢动不动就“提前大选”,其实“民主”的程度没有增加,但动荡的程度却增加了。那是坏榜样。 很显然,选举的效率,即尽快决出胜负,是投票机制要兼顾的重要目标之一。想当年,美国地大人稀,交通不便,如果要等待所有的选票安全地集中起来,并且全部点完,那么选举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这次选举尚且暴露那么多的技术问题,旧时的困难就更不难想象。况且,当时还没有全国性的党派组织,所以“赢者通吃”的办法,不仅有助于提前结束点票,还有助于使选票集中,免得选票分散在众多侯选人的名下。 虽然现在改成完全点票,州内按照得票比例分摊选举人票,从技术上看可以做到。但是,如果理解选举的含义,读者就会同意,这样做对提高“代表性”并没有什么帮助,横竖都是一场决胜负的规则而已。况且,修改宪法的程序相当繁复(这保证了宪法的稳定,公民无须担心朝令夕改),所以,修改选举规则,得不偿失。这次选举纷争是意外,既然是意外,何不就按意外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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