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也不少,主要是三十五个方面:
(一)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扩大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九条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扩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设定行政处罚的创制性立法权。
斗李(四)规定“综合行政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规范委托行政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六)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需注意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要求。
(七)规定责令退赔和非法所得为“利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八)规定过错推定原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成杰律师提示:这点非常重要,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推定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反驳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才不予行政处罚。
(九)规定了行政协助。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十一)完善了“两法衔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增加了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完善追责时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十四)增加“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十五)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十六)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七)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十九)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册轮。
(二十)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规范非现场执法。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同时,要保障陈述权、申辩权。成杰律师提示,这一点非常重要。
空姿迟(二十二)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三)突发事件的从快从速处罚。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但不完全等于简化程序。
(二十四)增加简易程序罚款数额。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
(二十五)增加立案程序和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案件办理时限原则上是九十日。
(二十六)完善听证程序。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增加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二十七)增加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二十八)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
(二十九)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十)明确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十一)增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三十二)规范加处罚款的数额。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三十三)增加电子支付。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三十四)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三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