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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迈永的判刑

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友者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孝告搭议通过了《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报告》,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的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根据的有关规定,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许迈永于2009年7月31日向原选举单位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请求辞去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报告。2009年8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接受许迈永辞去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巨额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贪污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致使国家利益巧拿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迈永的判刑